上世紀50年代初,美國開始重視洪水保險的研究。1952年,杜魯門總統向國會提交了建立聯邦洪水保險計劃,此項法案未能通過。1955年,大洪水又一次 襲擊了國家的很多地方,使社區(qū)認識到發(fā)展國家洪水保險計劃中自身的利益。1966年國會指示成立”聯邦洪水控管政策小組“,研究聯邦政府如何減少大量防洪 支出并能減少洪水損失的各種可行方案。1968年8月,林登·約翰遜總統向國會提交一份洪水保險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報告名稱為《對洪災受害者提供保險 或其它財務協助之研究報告》,其中揭示了洪水保險計劃的籌辦應屬可行并能夠增進民眾的福祉。
基于前述研究結論與建議,1968年國會通過了《全國洪水保險法》,并據此制定了《國家洪水保險計劃》,建立了國家洪水保險基金,規(guī)定保險賠償費最高限額 為25億美元,其中美國住房與城市發(fā)展部部長支配的最高限額為2.5億美元。國會授權住宅與城市建設部組建了聯邦保險管理局(簡稱FLA)驗廠,負責國家洪水保險計劃的管理。FLA(驗廠)與 國家洪水保險協會(120多家私營保險公司的聯合體)建立了合作關系,聯邦保險補貼率為實際保險費的10%,其中,只有洪泛區(qū)內已有的建筑物可獲得補貼, 新結構必須按實際保險費投保。至此,由政府運作管理、保險公司參與實施的國家洪水保險計劃,在全國許多地區(qū)逐漸開展起來。
1972年”艾格尼絲“颶風(Hurricane Agnes)證明了1968年實施的自愿的洪水保險計劃是無效的,在賓夕法尼亞州,受災最嚴重的Wilkes-Barre社區(qū),僅有兩份生效的保單,而另 一個受災嚴重的社區(qū)哈里斯堡,沒有生效的保單。承受了”艾格尼絲“颶風帶來的暴雨沖擊的整個賓夕法尼亞州,只購買了683份保單。最后,聯邦保險局支付的 索賠損失僅為500萬美元,相對總損失30億美元來說,保險嚴重缺位。洪水保險購買率低的原因包括:居民不知道NFIP計劃的存在;相對房屋綜合險等一攬 子險種來說,洪水保險”性價比“太低;居民存在僥幸心理,認為洪災這種低概率事件不會發(fā)生在自己身上,等等。在此背景下,1973年國會通過了《洪水災害 保護法》,規(guī)定在洪水易發(fā)區(qū)內,凡是向聯邦管制的貸款機構抵押或尋求聯邦援助的居民必須購買洪水保險。將洪水保險的購買與聯邦貸款機構緊密聯系在一起,這 是擴大洪水保險的供給以及NFIP國家影響力的最重大的規(guī)定。
強制性保險計劃實施之初,激起了大量的矛盾和反對。國會不得不對該法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1976年放寬了抵押貸款的禁令,1977年又通過了《洪水保險 計劃修正案》,取消了禁止由聯邦管制的信貸機構向位于洪水風險區(qū)內但未參加保險計劃的社區(qū)的資產所有者提供貸款的條款,但要求信貸機構告之借貸人,他將無 權享受聯邦的災害救濟和援助,因此在開發(fā)洪泛區(qū)時應自行采取相應的防洪保護措施。
1993年6月到7月,因為不斷的強降雨導致美國中西部共150條主要河流和支流泛濫。災后NFIP宣稱他們理賠的總價值達2.93億美元,然而,它只占 估計總損失的2% 和約14% 的聯邦救災款(即納稅人支付的援助),洪水損壞的10萬幢房屋中只有1.6萬份理賠保單,9個州僅有9.9萬份保單有效。1993年中西部水災表明,業(yè)主 仍然沒有充分服從強制購買要求,1993年的中西部洪水為1994年《國家洪水災害改革法》出臺、加強貸款機構服從強制性規(guī)定提供了推動力。1994年, 法案在原有國家洪水保險計劃的基礎上產生了一些重大的變化,包括:提高遵守強制購買要求;創(chuàng)立新的減災救援方案;增加洪水保險覆蓋范圍的限制;增加了洪水 保險的等待期為30天;為實施減災措施的社區(qū)和業(yè)主創(chuàng)造利益;修改社區(qū)評級體系;禁止在沒有購買洪水保險的地區(qū)提供聯邦災難援助;研究對洪水風險費率圖產 生前(pre-FIRM)的建筑收取精算保費對經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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