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禁止對員工進行罰款扣錢,否則用人單位將按照處罰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昨天,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召開,《廣東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修訂草案)》提交一審,草案完善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機制。
敢罰員工一毛,人社部門罰你幾千
針對用人單位通過經濟處罰的形式來處分員工的現象,草案進行了叫停。草案規(guī)定,用人單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了經濟處分內容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經實施經濟處分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在審議中建議,草案增加一條關于用人單位實施經濟處分的禁止性規(guī)定,與此項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相呼應。具體表述為:“用人單位不得通過制定規(guī)章制度等方式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扣減工資等經濟處分。”
省人大財經委介紹,原來企業(yè)據以實施經濟處分的法律依據《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早已被廢止。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條例均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省人大財經委認為,用人單位通過規(guī)章制度制定經濟處分,屬于懲罰性違約金性質的規(guī)定,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而現實中很多企業(yè)肆意通過實施經濟處分侵害勞動者勞動報酬權、休息權、隱私權等,亟需在立法上明確予以禁止。
老板敢欠薪逃匿,就曝光你信息
“欠薪逃匿”一直為大家所痛恨,對此,草案規(guī)定,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欠薪逃匿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當地新聞媒體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門戶網站,公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個人基本信息,通知其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
草案還對欠薪逃匿的定義進行了明確:是指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離開用人單位住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離開用人單位住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無法與其取得聯(lián)系,經在用人單位住所張貼公告二十四小時后,無正當理由未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聯(lián)系的。
如有違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經實施經濟處分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上海勵奧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區(qū)滬青平公路2799弄8號1樓
電話:021-36529816
Email: lm@leocorp.cn
浙江地區(qū):
聯(lián)系人:張經理
手機:13524968276
江蘇地區(qū):
聯(lián)系人:劉經理
手機:13524551252
查看更多辦事處